1、夫妻一方婚前以
个人财产购
买房屋并
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
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
还贷的,为一方个人财产,在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为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3、夫妻双方婚前以
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
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