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一
担保人承担的
保证责任超出其份额的,可以追偿另一担保人。一般情形下,担保人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还可以向
债务人追偿,只要不损害
债权人的利息,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
债务有两个以上保
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
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