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受
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
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
治安管理处罚,如
警告、罚款、
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
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
人身损害和
精神损害在内的
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
犯罪的家庭
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
民法院
自诉,对于
暴力致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受害人或其
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
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