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
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在
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
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
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
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
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
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