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
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
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3、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4、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剩剥夺。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