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物的
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物的担保优先。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优先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