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
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核发《
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主办单位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法人登记。
具体要求:
1、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明确劳务
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3、行业协会参与“互为
代理”管理
4、明确贯彻落实的措施、过渡期原则及法律责任
5、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
社会保险6、可实际经营
注册地址申请劳务派遣资质证书所需准备资料:
1、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
2、劳务派遣组织章程;
3、法人职务任命书、
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务派遣组织申请开办报告;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租房协议;
7、
产权证明(
房产证复印件);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
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
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
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
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
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