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根据
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2、
加重处罚事由
犯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
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
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
3、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抢夺案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
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