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给付而拒不给付
抚养费且经过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不
执行判决书的,就有可能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2)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