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10周岁以上的子女的
抚养权,主要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处理。
6、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
抚养费,直至18周岁。
7、如没有固定收入,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抚养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