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石
投资公司首席顾问、赣商
律师创始
合伙人、王福春律师,合伙人万爱玲律师,李慧鈺。摘要:理论和司法实务对破产法上的债
转股多有议论,尚未形成债转股的法律解释共识。我国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以
债务人财产(
资本公积金或其
清算价值)调整
出资人权益并将之分配给
债权人的清偿方式,积极实践着破产法上的债转股。
破产重整是使破产企业度过难关实现重建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在于摆脱企业财务困境,使企业重获经营能力。在困境企业的拯救计划中选择债转股方式,可以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引入新动能。本次新一轮债转股要在市场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