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医院做
工伤鉴定需要带什么职工在
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
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评定
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
伤残状况。
二、劳动
鉴定程序如下:
1、由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
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
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
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
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
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工伤职工及其
家属因申
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
行政部门或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