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坏公共设施定罪类型及后果为: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是否判定为严重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2.最高人
民法院在《关于审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3.危害通讯方面的
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
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
罪名。
4.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