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重要案件中直接影响案件程序的合法性或案件结果的重要文书的送达,诸如
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罚没款催缴通知书等,如果
当事人拒绝签收,办案机关可采取送达公证的方法,即申请当地
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这一送达行为,并出据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全
证据,公证这一送达行为。
2.对于不影响案件性质和结果的一般文书,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可以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签收原因及当时送达的情形,并让在场人员逐一签名。或者找有特殊身份(如警察、法官、检察官、
居委会干部等
国家公职人员)到场见证送达,并让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这些特殊身份人员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