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集资的诉讼
管辖,是一般管辖,
刑事犯罪的一般管辖,
犯罪行为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都有权管辖,根据最利原则进行最终确认。
2、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
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意见》在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时规定,不仅“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也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对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意见》首次明确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
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
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