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
月工资按照
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
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如果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此法条特意把(五)
加班加点工资和(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剔除掉了。不存在“等货币收入”垫底的理解,这里的“等货币收入”是指且仅指前面提到的四种工资。如果包括
加班费,这里肯定要列举出来的。这是从语法上理解。
3、此外,从情理上理解,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在正常工作时应该得到的工资。这里的正常工作是指,正常的工作条件、正常的工作时间、正常的工作强度。加班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且加班有专门的加班费来补偿。所以,
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应包括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