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对罚款、
拘留民事决定不服
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
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4、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
诉讼、
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
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
担保后,
执行法院决定
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