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制是我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
刑罚方法。它是指对
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是我国
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根据
刑法分则中关于
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
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
刑事犯罪分子。只要刑法分则条文
法定刑中列有管制,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
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3.《刑法》72条“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
缓刑。
累犯不可以适用缓刑。”
管制是一种不收监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到2年。形式为不得离开自己所居住地县区,离开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拘役也不收监,但要在公安机关的拘所进行,人身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每月只准回家一到两天。据以期间进行劳动,可以发给
工资。
4.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是指: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