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男,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家住 ,
身份证:电话:
被告:,法定
代表人:,地址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
产权权属证书
违约金 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年 月 日与被告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在 建中的位于 房屋一套,面积为 189.26平方,房屋总价款为 元,交 房日期为 年 月 日前。 协议生效后, 被告于 年 月 日向原告交付 了该
商品房, 但是被告直至 年年底才贴出产权证办理告知书。 由于被告的原 因,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双方在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日内, 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 资料到产权
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被取得房 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按第 3项处理;第 3项第一款规定,买受人不
退房,出卖 人按已付房价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但是被告一拖再拖,日前为止仍未获答复。 现 诉诸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叛令所请!
此致
人
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