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用人单位、
工伤人员或其
家属签字同意,定点
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
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2、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
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
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