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
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加计扣除金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所得税税率。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
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