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为单位股东人
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成为
公司股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就需要进行
出资,而出资的方式有很多,实践中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比较常见。
2.目前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并没有限制,但如果被执行人拒绝
执行判决、失信等情形的,会受到限制,即使成为股东也会被执行
股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4.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
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