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
履行合同,将使一方
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
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第528条、563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
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因行使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28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