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依据,主要程序如下:
1、申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
劳动争议,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有
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受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将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
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将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结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功昆和解或仲裁委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将制作调解书;因程序性问题驳回申请的,制作
裁定书;当事人未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