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的,派出所
侦查期限每个程序侦查时间不同:
拘留,单人单案7天,其他30天;
逮捕后,60天;
补充侦查,每次30天;
取保候审1年;
监视居住7个月。
2.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
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满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