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缴纳
工伤保险没有年龄限制。
2.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
意外伤害或
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
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
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
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