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算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
缓刑被撤销执行原
判刑罚,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 对于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