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释后还可以
减刑吗
(1)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
不得减刑,其
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
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2)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
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5)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6)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
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
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