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出现一下情况,
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