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时候,若是
被强制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2、人
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具体搜查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必要时可由司法警察参加。
(2)搜查人员搜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
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
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3)为了追回被隐匿的财产,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外,还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身体。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员进行。
(4)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