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和
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
工伤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可见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它是一种
行政行为。
3、人
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权不干预
行政权。
4、因此,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
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