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补偿协议和
拆迁安置协议基本是一样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
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
民法典》。
2、主要特征:
属于
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3(1)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
可撤销的。
(2)合法必须性
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
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
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
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
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
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
产权证书、
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
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3)双务有偿性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