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犯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
受害人的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犯错,即损害结果由两方犯错共有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职责时,可减免国家赔偿职责,由受害人承受一部分职责。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因
违法的行政做法或司法做法导致相关公民自害做法发生。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不能限于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违法做法是致害原由之一,就不能排除国家赔偿职责,只能减轻国家赔偿职责。但需明确,违法做法才存在国家赔偿,做法合法不存在国家赔偿。如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奏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捕,其间其夫因故自杀身亡,对此国家不承受
赔偿职责。
2、因违法做法导致相对
人损害,被损害人有意或过失怠于补救而扩大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相对人当时无犯错但在损害发生后,相对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损失扩大。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使损害扩大,便隶属混合犯错导致的,相对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