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原被告、仲裁申请人、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的
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2)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
工商登记情况或
法人登记情况;
(3)被告、被申请人住所地不在辖区的,应提交劳动
合同履行地在
仲裁委员会、法院辖区的相关证据。
2、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还应提交劳动仲裁
申诉人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
申诉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及证明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