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14〕255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各县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州府办发电〔2009〕221号)等文件规定,普安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普安县甲金水库烟区水源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方案》(普府办发〔2014〕130号)。
2、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分为如下几类:永久性征用的耕地(旱地、田)25080元/亩,临时性征用的耕地(旱地、田)13100元/亩,林地(经济林)12200元/亩,林地(灌木林)9300元/亩,牧草地8800元/亩,未利用地352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