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需
被害人提出
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问题,由第
一审人
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第二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即执行。刑事判决中的继续追缴
赃款应是财产刑执行范围。故依据法律规定应由
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