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对
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擅自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
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赔偿。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解除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若未办理
产权登记转移手续,特别是对于房产来说,虽然
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真正权利人可以有权追回。此时,合同虽然有效,但买受人只能请求
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若
受让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
对价并办理了
物权登记,可以
善意取得物权,从而使物权发生变动。
3、《
民法典》(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