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
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
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
定金数额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