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方降低
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
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
违法、违约的行为。
2、依据《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
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
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
劳动报酬)。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
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