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无形资产不属于财产转让,转让无形资产相当于“出租”。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商标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非
专利技术、转让
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
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