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什么情况不缴纳
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
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
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
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