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
家庭暴力,可以向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2、“家庭暴力”,是指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
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
民法典》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