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
企业破产法律,企业破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对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企业,
债权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
债务人破产,实施破产还款;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还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三)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人民法院在破产公告及通知中,均应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依法享有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的债权人则不享有债权人会议的
表决权。
(四)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该部分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当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直接由该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五)破产宣告与
清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
破产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