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固定年份确定,凡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
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离婚时,如
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按共同债权、
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