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申报
类别按具体分类方式的不同,有以下几类: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
(
1)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
(
2)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
(
3)以破产人的
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
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
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
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
(
1)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
债务。
(
2)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
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
3)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
4)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
债权人未设定财产
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
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