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一方在
结婚前自己
出资购买的房子,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
婚前的财产,属于
个人财产,并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结婚前签订
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
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
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