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所欠
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
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
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
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
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该转化应当承担
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