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并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
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
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
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
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
证据证明
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
清算达成的
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