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追讨债务时应提供的
证据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
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如合同、
借条、收据、
欠条、银行转账凭证等;
2、自己已
履行义务而被告
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
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最好能提供与债权、
债务人无关系的
证明人证明双方之前确实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
3、如有
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等信息;
若是单位
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