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
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
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
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
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